本规程适用于光电积分式测色色差计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光电积分式测色色差计的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中对计量性能的要求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GB/T 5698-2001《颜色术语》
GB/T 3978-1994《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使用本规程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1原理
测色色差计用于测量非荧光物体表面色及色差。测色色差计(包括色度计,以下同)由照明系统、探测系统及数据处理系统三大部分组成,其输出结果(或经必要的数学处理)即为三刺激值X,Y,Z(或X10,Y10,Z10),经计算得出色品坐标x,y或色差。
按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所推荐的测色原理,仪器的总光谱灵敏度(光源、光学系统、探测器三者的综合响应)应符合式(1)或式(2)的关系:
y(λ)---仪器探测器未加修正滤光器前的相对光谱响应度。
通常把满足公式(1),(2)的测色条件称作卢瑟条件。仪器符合卢瑟条件的程度,决定着仪器测色准确度的高低。为了减少由于卢瑟条件不够满足而导致的测色误差,应为仪器配备适当的专用工作色板,用来分别校正仪器。对于满足卢瑟条件的仪器,仅配上工作标准白板即可。而对于偏离卢瑟条件较严重的仪器,应配足能覆盖相应测色范围的专用工作色板。
3.2计算公式
3.2.1三刺激值与色品坐标的关系按CIE 规定为:
4.1稳定性(分级要求详见表2)
4.2重复性(分级要求详见表2)
4.3复现性(分级要求详见表2)
4.4示值误差(分级要求详见表2)
4.5配套工作标准板
仪器的配套工作色板中,必须包括一块白板,而且色板的色覆盖性应与仪器满足卢瑟条件的完善程度和测量对象相适应。其量值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检定周期内。色板的年变化率△x,△y应小于0.005。
5.1外观
5.1.1仪器主机的光、机、电各部分应能正常工作,不应有任何影响仪器计量性能及功能的缺陷。
5.1.2仪器配套的专用工作白板和色板应平整、清洁、干燥、颜色均匀、不透明,无裂痕、皱纹和气泡等缺陷。
5.1.3仪器应有如下标记:名称、型号、编号、厂名、标志及出厂日期。
5.2照明与观测条件
应符合GB/T 3978-1994《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中的规定,即应符合45/0,0/45,0/d,d/0四种条件中的任一种。
包括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6.1检定条件
6.1.1检定设备
颜色分别为白、红、绿、蓝、黄的一级标准色板各一块。其色度量值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国家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给出。
6.1.2环境条件
检定的环境温度为(23±5)C,相对湿度不大于80%。
6.2检定项目
6.2.1任何等级的测色色差计在周期检定中的检定项目都包括:外观、重复性、复现性和示值误差。
6.2.2首次(包括修理后)检定,在6.2.1必检项目之外,应增加对仪器稳定性、照明与观测条件的检定,如表3所示。
6.3检定方法
6.3.1外观检查
按5.1的要求,用目视法判断。
6.3.2仪器稳定性
仪器预热后,在15 min内对三刺激值丫至少进行8次测量,并应符合表2要求。
6.3.6照明与观测条件
用经验和目视方法进行判定(参见附录A),并可参照仪器说明书。
6.4检定结果的处理
6.4.1重复性、复现性和示值误差为主要项目,其余为非主要项目。当有一个主要项目或三个以上非主要项目超差或不合格者,降一级或者定为不合格仪器。6.4.2按本规程要求,对检定合格的测色色差计出具检定证书,并定级;对检定不合格的测色色差计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
6.5检定周期
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但当仪器专用工作色板有损伤或量值可疑时,应提前送检。每次送检应带上次检定的证书,否则按首次检定处理。检定证书的内容见附录C。